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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日期:2015-11-02 00:00:00  浏览量:68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二、考勤规定
(一)考勤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工作时间安排执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按实际情况进行考勤。
(二)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部门兼职考勤员对所辖教职工考勤作好记录,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该部门教职工的出勤情况。
(三)考勤员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交组织人事处;有病、事假等各类请假记录的,要提交相应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记录进行抽查,对无故不交考勤表、未经同意擅自调课以及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该部门本学期目标管理考核奖1分,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
三、休假规定
(一)事假
1
、教职工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的审批手续。
1)行政坐班制人员事假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教师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折算课时18节)。因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按审批权限报批。
2)新参加工作的大学及以上人员见习期、试用期一般不给事假,如特殊原因请事假满1个月及以上的,其见习(试用)期要顺延计算。
3)职工配偶住院,根据医院意见确需短期陪护的(非我院教职工因病住院陪护应提供配偶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经本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可给予陪护假7天,超过7天的按事假处理。
2
、事假期间的待遇
1)行政教辅人员事假天数少于15天的,按事假天数扣除日岗位工资(日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30天);超过15天不到30天的,扣除当月院内岗位工资。
2)专职教师因事假原因未完成学期要求教学工作量的,扣除不足课时的岗位工资(1课时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36课时)。
3)教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请1个月以上事假的,请假当月只发给国家档案工资,第2个月发50%的国家档案工资,从第3个月起,停发国家档案工资。
(二)病假
1
、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病假1天以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23天的,须经本部门批准,分管院领导审批;病假45天的,还需向组织人事处提交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中医附一医院、中心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书及医药处方,经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病假超过5天及以上的,除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医药处方及住院地址外,还需经所在部门、工会和组织人事处共同了解确认并报院长审批。打架斗殴造成伤病休息时间,按事假或公安部门的结论处理。特殊病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个月以上的长期病休人员不得在病休期从事其它职业,否则病休期间按旷工处理;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经查实按对方过错解除合同关系或按擅自离职处理。

2、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病假天数扣除日岗位工资;3—6个月以内的,发档案工资及规定的相关补贴。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连续病假满6个月及其以上者,从第7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按本人国家档案工资70%核发病休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按本人国家档案工资的80%核发病休工资。
3)绝症病患者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三)产育假
1
、女职工产假:平产假98天,难产假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职工奖励1个月产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奖励产假1个月,奖励的2个月产假,必须经学院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2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及生育津贴申请办法: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省医疗保险局核发。产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向组织人事处提交《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表格在组织人事处网页下载)、生育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独生子女荣誉证、婴儿出生证、医院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由组织人事处上报省医保局审核。凡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而超过申报期影响生育津贴核批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3
、专职女教师产假期满,二级学院及教学部不能安排正常教学工作的,由组织人事处安排其他工作,如果本人愿意继续休假的,可申请特殊休假,休假期间只发给档案工资,但休假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
4
、晚育妇女分娩,配偶可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
5
、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学院计划生育办证明,可给予7天护理假;女职工做绝育手术可休息30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可休息15天。休养期间工资待遇按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6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计划生育办签批),属妊娠第一胎2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息15天;妊娠2个月可休假1个月,属引产的可休息42天。休养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人工流产术后放置节育环的(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计划生育办签批)可休息25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职工,术后可休息5天。避孕失败的,第一胎人工流产可休假25天、宫外孕可休假40天。
8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均按事假或病假办理。
(四)婚丧假
1
、婚假:正常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婚假12天(如假期含节假日应计算在内)。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
、丧假:教职工配偶、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养父母、公婆及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3天。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
3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途中车船、住宿等费用自理。
(五)工伤假
1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或委托人应立即到组织人事处开据医疗介绍信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目前长沙市定点医院为:省中医附一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省劳卫所医院、湘雅附三医院)进行治疗(费用暂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受伤人员或委托人必须在三天内到组织人事处填写《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表》、《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自述事故经过文字材料一份,1—2人的旁证材料一份,原始病历及病历封面和首页复印件各一份,受伤人员当月考勤资料一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交至长沙市劳动部门申请鉴定。
2
、工伤期间,受伤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医疗费用均按湖南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办理。
(六)探亲假
享受国内探亲假的在职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新进人员从第2年开始享受国内探亲假)。已享受正常寒暑假的或休假时间超过正常探亲假的,不再另外享受探亲假期。
四、旷工
1
、下列情况属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2)假期已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3)伪造或涂改病假或在病假期间从事其他职业的;
4)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离开岗位的;
5)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的;
6)无故缺席学院各类会议的。
2
、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的50%;旷工2天,扣发当月岗位工资;旷工3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学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辞退。
五、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病假审批权限按本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执行)
1
、副院级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
2
、中层干部请假,正职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副职由部门正职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
、各部门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2-3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4-5天由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超过5天及以上由院长审批。专任教师请假还必须由教务处审批同意。
4
、各种假期,必须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填报请假单(在组织人事处网页下载或见附件)逐级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预先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返校后2日内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视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休假期满返校后应及时提供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销假证明,报送组织人事处销假。
六、各部门人员如有异动,应及时报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并负责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及时上报,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
七、本办法自2012111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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